上一篇文章咱们谈的是《民法典》针对《婚姻法》有关离婚时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的修改情况。今天,本离婚律师再来谈一谈子女抚养费负担规定的修改。
原来的《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本次《民法典》第1085条将其修改为:“离婚后,子女由一方抚养的,另一方应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两项修改:
1、去掉对于子女抚养费的限定词“必要”二字。对此,本离婚律师认为这么做无疑会提高抚养费数额。由于此前《婚姻法》中的“必要”二字,法官在确定非直接抚养一方负担子女抚养费数额时对于诸如孩子上课外班,外出旅游等开销都可以不予考虑。这种做法无疑不利于最大限度地保证孩子的利益,也与目前日常生活中孩子的实际需求脱节。基于这项修改,相信未来法院对于子女抚养费数额的判决将有所升高。
2、将“生活费和教育费”修改为“抚养费”。《婚姻法》第37条只表述“生活费与教育费”按照这种表述方式来理解,其必然遗漏了“医疗费”,这其实是一个立法瑕疵。故而早在2001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种就加以了修正。其第21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鉴于孩子在成长过程中的合理花费可能会不止这三项,故本次《民法典》将其进一步修改为“抚养费”。以此给法官们以更大的自由裁量空间来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的利益。
综上,本婚姻律师认为未来《民法典》施行后,关于子女抚养费的两个变化将是:子女抚养费数额会有所增加。法官在考虑抚养费的种类时也不必再拘泥于“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三项,种类会更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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