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离婚律师在日常办案中发现:相当一部分当事人认为:分居或者离婚后,如果对方不让自己探望孩子,那么作为反制手段可以拒绝支付子女抚养费。比如今天向本律师咨询的这位男士就抱有这种认识。
这位男士与女方在国内登记结婚后共同前往美国发展,期间在美国生育一子现年五岁。由于女方脾气暴躁,经常对男方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不和。为此,男方于半年前离家与女方开始分居。孩子则跟随女方生活至今。
按照这位男士所称:“女方最近已经连续两个月不让我看儿子,所以我就生气连着两个月没给孩子打钱。不是不疼儿子,这纯粹是针对她,我就生气她不让我看儿子破坏了我做父亲的权利,却还有脸要让我按月给她打钱。我的要求是每个月满足我看孩子的次数和时间,我就会按时给她打钱,可她把我微信都拉黑了让我看不到孩子两个月。现在又想让我把过去两个月的钱补齐,我坚持过去两个月她破坏了我作父亲的权利就得受到惩罚,所以钱我不会补。”
对于这位男士的做法,本婚姻律师认为是错误的。获得抚养费的权利主体是孩子,并非女方。这位男士以拒不支付抚养费并非是在惩罚女方,而是在损害孩子的权利。由此可见,这种将探望孩子与支付子女抚养费挂钩的做法是不正确的。正确的作法应该是起诉离婚并请求对未来探望子女的权利做出判决。待离婚后按照判决书所确定的探望时间及方式行使探望权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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