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离婚诉讼中一方以双方分居期间对方拒不履行抚养义务,而能否索要子女抚养费的问题容易发生争议。比如有很多当事人会以分居并非离婚,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抚养子女应视为另一方也尽到了抚养义务为由而认为不能追索分居期间的抚养费。对此,本离婚律师认为是不正确的。
昨天,本律师从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接到的一份离婚判决书中便支持了我方在离婚诉讼中追索分居期间子女抚养费的请求。该案的情况大致是:我的当事人霍女士(化名,原告)与男方因夫妻感情不和而从三年前开始分居。年幼的女儿则岁霍女士生活至今。分居期间,男方对女儿不闻不问且拒绝支付抚养费。于是,本婚姻律师在制定离婚诉讼方案过程中除了请求在离婚时获得子女抚养权外,还加上了“请求法院判令男方从分居时起按月支付子女抚养费5000元整。”
对于我方的上述诉讼请求,男方虽然承认从分居起未支付过抚养费,但认为双方尚未离婚,女方用于抚养孩子的资金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故应视为自己已经履行了抚养孩子的义务。
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见,男方的抗辩理由并不成立。
最终,东城区法院支持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在离婚判决书中规定男方从分居时起按月支付子女抚养费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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