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该规定可知:我国法律对于离婚后涉及子女抚养的探望方式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主要是通过双方协商,必要时由法院判决来确定的。
虽然法律并没规定明确的探望子女方式,但本离婚律师根据多年办理此类案件的经验认为在确定探望方式时应该以根据客观情况制定可行方案,尽量避免影响孩子正常生活为原则。在此基础上,比较常见的探望方式有:
一、直接见面方式。顾名思义,就是父或母与孩子直接面对面。这其中又可以分为短时间见面及短时间共同生活两种。
二、电话、短信、视频或电子邮件方式。对于路途遥远或有其他情况导致无法直接见面的,可以通过电话、短信、视频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实现探望权。目前来看微信视频是一种相对较好的非直接见面的探望方式。
无论哪种探望方式,都要以孩子的利益为重。现实中经常会出现以自己无法顺利实现探望权而拒绝支付子女抚养费的作法都是不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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