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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判决书中不予处理男方所拖欠的子女抚养费而给出的理由合适吗?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2 | 259 次浏览 | 分享到:

前两天,本离婚律师接待了一位咨询子女抚养费问题的当事人。她与男方经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判决解除了婚姻关系。虽然这位当事人在诉讼中要求男方支付分居期间所拖欠的子女抚养费,但法院并未处理,并给出了一个本律师并不认同的理由。

该案的大致情况是:朱女士(化名,原告)与男方于五年前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现年三岁。由于夫妻感情不和而长期分居。分居期间男方拒不支付子女抚养费。朱女士向朝阳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要求男方按每月三千元的标准,补偿所拖欠的抚养费共计七万五千元。对此,男方以双方未离婚,女方用夫妻共同财产负担子女抚养,就应视同自己已经承担了相应的义务。最终,朝阳区法院虽然判决双方离婚并分割了夫妻共同财产,但以男方名下的财产已经在离婚时进行了分割,而其中包含有子女抚养费的成分,如果要求男方补偿抚养费,则女方不会从男方处得到现有数额的财产。言外之意是朱女士在离婚时已经从男方处拿到了子女抚养费的部分,故不能让男方再单独拿出一份抚养费来。

对于法院的处理结果,本律师是非常不认同的。最主要的原因是该判决忽视了孩子作为独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父母支付抚养费、养育未成年子女是法定义务。既然有法定义务,必然要有法定权利相对应。而法定权利的主体就应该是未成年子女。换句话说,就是父母应该向未成年子女提供抚养费,而不是向直接照顾孩子的一方提供抚养费。由此可见,对抚养费享有所有权的人是未成年子女。

明确了上述权利主体之后,就很容易发现朝阳法院判决的问题——混淆了夫妻共同财产与子女抚养费,同时也混淆了抚养的权利主体与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进而造成将子女抚养费判给了朱女士的错误。

综上,本婚姻律师认为正确的处理方式应该是:从男方名下财产中扣除所拖欠的抚养费给孩子,剩余部分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男方与朱女士之间进行分割。这样做才能体现出法律的严谨,维护好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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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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