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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期间男方拒绝支付子女抚养费,子女诉至法院获支持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2 | 275 次浏览 | 分享到:

按理说,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履行抚养义务既是法律的规定,也是道德的要求。然而,现实生活中却存在一些人拒绝履行该义务。最近,本离婚律师在天津市红桥区法院成功代理了一起夫妻分居期间,男方拒绝支付子女抚养费而引发的婚姻家庭案件。

张女士(化名,原告法定代理人)与刘先生(化名,被告)虽为多年夫妻,但由于夫妻感情不和却也分居多年。现年6岁的婚生子小刘(化名,原告)一直随母亲生活。分居之初男方尚能按月支付抚养费,但从分居的第二年起,男方便以自己无工作和收入为由而拒绝再负担抚养费。既然夫妻感情破裂,张女士于年初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时要求确定子女抚养费数额,但被法院以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由而驳回。

既然暂时无法解除婚姻关系,但男方拒不履行抚养义务的问题却亟待解决。于是,本律师作为小刘的诉讼代理人向天津市红桥区法院提起子女抚养费纠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男方补齐拖欠抚养费8万余元。

庭审中,鉴于男方依然声称自己无业无收入,本律师向有关部门调取了其历年来的收入情况及银行账户明细。这些证据显示男方的月均收入在8000元左右。

最终,红桥区法院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本案中被告在长达三年零三个月的时间里未向原告支付抚养费,故原告要求支付抚养费于法有据,本院予以准许。基于上述理由,法院判决男方一次性支付拖欠的抚养费74000元。

另外,本律师想要再说一个诉讼中的细节。该案法官以每月2000元的标准来计算39个月的抚养费,应该是78000元,但结果却扣除了4000元。这是因为在庭审过程中,男方声称自己曾给过女方4000元现金。对于这种无凭无据的说法,本律师本想否认,但张女士抢先反驳说这是男方父亲看孩子时给的钱。法官眼见双方一致认可4000元的存在,故在计算时予以扣除。由此可见,在法庭上发言一定要慎重,说错一句话就是4000元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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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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