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本律师在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办理了一起涉及当事人要求在离婚返还已付出的继子女抚养费的离婚案件。
该案大致情况是:我的当事人张女士(化名,原告)与男方系再婚。再婚前,张女士与前夫有一未成年儿子小刚(化名)一直跟随其生活。再婚后,男方与张女士未生育子女。双方共同抚养小刚多年,男方与小刚形成继父子关系。现因夫妻感情破裂,张女士将男方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庭审中,男方认为自己为抚养小刚付出了很多,既然离婚,自己有权就已付出的子女抚养费大约20万元要求张女士予以返还。
对于上述男方的主张,本离婚律师认为是缺乏法律依据的。虽然男方抚养继子多年,双方形成了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子,但法律并未规定继父母在离婚时有权就其付出获得现金补偿。另外,继父母所付出的抚养费的接受者为继子女,相对方并非离婚案件中当事人,故男方主张返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也与本案无关。
最终,法院采纳了本婚姻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了男方的返还抚养费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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