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的规定,虽然男女双方离婚,但仍负有子女有抚养与教育的义务。同时,不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享有探望孩子的权利。然而,有些当事人在离婚后仍然不能放下与对方的矛盾,在对方探望孩子的过程中故意制造障碍,甚至拒绝。最近,本离婚律师就代理了一起子女探望纠纷案件。
我的当事人王女士(化名,原告)与男方因夫妻感情破裂而于去年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年仅5岁的儿子跟随男方,王女士享有探望权。虽然双方的婚姻关系解除了,但男方仍然对王女士怀有偏见。每当王女士提出要探望孩子时,男方及其家人便想方设法予以阻拦。忍无可忍的王女士便委托本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其理应享有的探望权。
庭审中,经过法官的释法明理,男方终于认识到自己的做法不仅损害了王女士的合法权益,而且也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不利。经过一番调解与协商,双方终于当庭达成了调解协议。王女士可以隔周周末探望孩子一次,案件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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