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本律师接待了一位前来咨询探望权问题的男士。由于夫妻感情破裂,这位男士与前妻于三年前协议离婚。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双方约定孩子由前妻抚养,男方则享有探望权。具体探望方式则是男方隔周周末可以将孩子接走八小时,并与晚间将孩子送回。
离婚之初,双方相安无事,这位男士经常可以把孩子接出来探望,但从半年前,女方突然发来信息,告知其已经带孩子去了美国,孩子在国外上学,日后只能通过微信视频方式探望孩子。就这样,经过几次微信视频与孩子交流后,这位男士感觉自己的探望权受到了严重影响,女方已经违反了当初离婚协议中的约定。为此,这位男士找到本律师想以女方拒绝其探望为由而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这位男士的问题,本离婚律师认为虽然其可以发起探望权的诉讼,但最终结果未必能如愿。原因在于:
1、双方虽然在离婚协议中对探望权问题作出了明确具体的约定,但该约定未经法律确认,现发生纠纷,男方当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2、虽然双方有约定,但这毕竟是多年前的事情,随着生活环境的变化,导致男方无法再执行原有探望方式是由客观因素决定的,而且搬到国外生活也并非就能证明女方是在拒绝探望,故这位男士要想在法庭上以女方拒绝其探望孩子并让法院不顾客观现实仍然支持其隔周接走探望的诉求很可能不会被法院支持。
另外,本婚姻律师认为,随着社会的进步,人员流动实属正常现象。很难以探望权为由而限制阻止个人的正常迁徙。在这种情况下,微信等视频通讯工具也可以被很好地利用起来,以适当解决因探望而发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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