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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12 | 5006 次浏览 | 分享到:

  本公约自前款所指的通知发出后第六十天起对扩展适用通知中所提及的领土生效。

第三十条

  本公约自依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生效之日起五年有效,即使对后来批准或加入本公约的国家亦如此。

  如未经通知退出,本公约应每五年自动展期一次。

  任何退出通知均须在五年期满的至少六个月前通知荷兰外交部。

  这类退出通知可仅限于适用本公约的某些领土。

  此项退出通知只对通知退出的国家有效。本公约对其它缔约国应继续有效。

第三十一条

  荷兰外交部应将下述事项通知第二十六条所指的国家以及已依第二十八条加入本公约的国家:

  (一)第二十六条所指的签署和批准;

  (二)本公约依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生效的日期;

   (三)第二十八条所指的加入及其生效日期;

   (四)第二十九条所指的扩展适用及其生效日期;

   (五)第二十一条所指的指定、异议和声明;

   (六)第三十条第三款所指的退出通知。

   下列签署人经正式授权,签署本公约,以昭信守。

   19651115日订于海牙,用英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同一作准。正本一份,存于荷兰政府档案库。经证明无误的副本应通过外交途径送交出席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十届会议的各国。

(译自公约英文作准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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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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