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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时可以用应分得的离婚财产折抵子女抚养费吗?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2 | 320 次浏览 | 分享到:

本离婚律师在日常办案过程中发现:很多当事人,尤其是获得孩子抚养权的母亲通常希望男方能一次性将子女抚养费付清,避免以后双方为了抚养费问题再起争执。虽然法律并不禁止这种方式,但另一方往往会以自己经济能力有限而拒绝。于是,有的当事人便想到了以放弃部分待分夫妻共同财产而折抵需支付的子女抚养费的方式来解决这个矛盾。

对于上面的解决方案,本婚姻律师认为是合法的。理由是:关于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支付方式等只要不损害子女利益,则法律允许当事人自由协商。既然以放弃部分或者全部应得的离婚财产来折抵子女抚养费是离婚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故而也是合法有效的。

虽然上述方法可行,但本律师认为还有个问题需要明确:鉴于获得子女抚养费的权利主体是未成年子女,而被放弃的离婚财产原本属于夫妻双方,所以不能当然地认为被放弃财产的所有权就一定属于未成年子女或者离婚后负责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关键还要看离婚协议中是如何约定的。如果双方约定一方放弃某某财产应得部分,全部归另一方,但放弃方无需支付子女抚养费。则应视为被放弃的财产的所有权归离婚后负责抚养孩子的一方。而如果约定一方放弃某某财产应得部分折抵为孩子年满十八周岁前的全部子女抚养费。则从法律上意味着这部分财产已归孩子所有,且优先作为抚养费的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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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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