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段时间,本离婚律师正在代理一起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案件。该案比较特殊的一个情况是:孩子是在男女双方协议离婚时均不知道怀孕、离婚后才出生的,由此造成了男方对父子关系的质疑。对于男方的质疑,根据法律又该如何处理呢?本律师就此问题做个简单的解释。
余女士(化名,原告法定代理人)与赵先生(化名,被告)相识仅三个月便闪婚。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的问题便凸显出来,导致争吵不断。另外,余女士还发现男方有吸毒的恶习,由此夫妻感情破裂。于是,双方在结婚后仅三个月便又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但为此积累了很深的矛盾。因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生育子女,故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对子女抚养问题写的是:“双方无子女。”然而,余女士在离婚后没多久发现自己其实在离婚前不久已经怀孕。想想自己的年龄已经大了,便决定把孩子生下来。再想想和男方之间的种种矛盾,便决定不讲此时告知赵先生,自己独自抚养孩子。就这样,余女士在离婚后的第八个月生下了本案的原告小刚(化名)。孩子生下来之后,余女士才体会到了子女抚养的艰辛。于是代理孩子小刚向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提起子女抚养费纠纷的诉讼。对于原告的起诉,赵先生当然深感意外,进而怀疑孩子不是自己的,是女方在和自己闹离婚期间在外面有第三者而生下的。就这样,本案在开庭审理时的第一个争议便是父子关系是否存在的问题。被告赵先生索性提出了亲子鉴定的申请。
对于上述争议,作为原告的诉讼代理人,本来婚姻律师认为:根据孩子出生时间首先可以确定的是余女士在离婚前便已怀孕。加之双方未曾分居,被告也无证据证明余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第三者,所以可以依据常识推定原、被告之间的父子关系成立。对此,我国婚姻法也有专门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孕或者出生的子女,如无相反必要证据应当推定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一方存在亲子关系。”
既然根据常识及法律规定,可以推定本案中的父子关系成立,那么本案就没有必要再做亲子鉴定。然而,余女士出于对自己名誉的考虑,还是同意了被告的亲子鉴定申请。于是该案进入了鉴定阶段,待鉴定结果出来后再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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