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证据作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在起诉离婚案件中有时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甚至可以决定案件的成败。既然录音证据如此重要,双方就很容易就其发生争议。那么,是否所有的录音证据都必须做鉴定后才具有证明力?其实也未必。以本离婚律师曾经处理过一起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为例说明如下:
我的当事人王女士(化名,原告)与男方因夫妻感情不和而向北京市丰台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其中涉及一笔男方母亲出资五十万元性质的问题。原来,婚后双方曾经决定共同购房,除了夫妻共同存款及贷款外,男方的母亲曾自愿资助双方五十万元,并通过转账方式给了男方,后男方将这笔钱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
由于夫妻感情破裂,王女士诉至丰台区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对此,男方虽然同意离婚,却声称前述五十万元是自己目前出借给双方的,请求在本案中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分担。
对于男方的答辩意见,王女士当然不同意,并拿出了王女士与男方母亲聊天时所做的录音为证。在录音中,男方的母亲亲口说:“当年你们买房的钱不够,那五十万元就给你们了。”
虽然我方出示了录音证据,但男方却矢口否认,并认为该录音是虚假的,说话的人并非自己母亲。
眼看男方满嘴谎言,王女士非常气愤,并当庭请求法院对录音进行鉴定。对此,本离婚律师却认为没有必要,原因在于:
1、本案是离婚诉讼,案外人的利益并非本案必须裁判的事项。本案中的房屋虽然有男方母亲的出资,但结合其他情况可知,男方母亲的出资并不能影响本案中对于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及平均分割的结果。也就是说无论男方母亲的出资是否为借贷,涉案房屋均应均分。鉴于双方对五十万元是否为借款的问题存在争议,同时牵涉到案外人的利益,所以法官应在本案中将该问题剔除出去并告知双方当事人另案解决。
2、男方否认录音中说话的是其母亲,如果鉴定,势必要由男方母亲配合。而男方母亲配合的可能性微乎其微。那么,最终的结果将是无法认定录音的真实性,反倒让王女士出于不利的地位。
由于上述原因,本婚姻律师认为王女士应当暂不提出鉴定的要求。如果离婚后男方的母亲发起了借贷纠纷的诉讼,那时在将该录音出示并申请鉴定才是正确的选择。
听了本律师的建议后,王女士放弃了鉴定申请。该案的结果也正如本律师所预料:法官在离婚判决中平分了房屋,同时告知双方另案解决借款问题。而时至今日,本律师也没听说男方的母亲发起了借款纠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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