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律师在日常办案过程中有时遇到中级法院将起诉离婚案件发回重审的情况。中级法院发回重审的理由主要有四种,其中最常见的是“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这两种。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本离婚律师想和大家谈谈应当作何准备的问题。
首先,发回重审是将案件发回原一审法院并按照一审程序重新审理。对于此类案件,原审法院应当另行确定法官负责审理。比如北京的朝阳区法院往往将发回重审的离婚案件安排由副庭长甚至是副院长以上级别的法官进行审理,但也有很多法院只是重新安排法官,并没对于法官级别的规定。
其次,既然是重新审理,作为当事人要像最初对待自己的离婚诉讼一样对待发回重审的案件。比如重新准备离婚起诉书、答辩状,重新准备离婚证据等。当然,对于原告来说已经交纳过离婚诉讼费,就不必再重新交纳,而提起上诉的一方所交纳的上诉费会被退回。
另外,发回重审的离婚案件一定是二审法院认为一审的审理中存在问题,关于问题是什么,有经验的当事人或者律师会从二审中窥出端倪。并由此有针对性地重点准备该方面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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