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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在外地,可以向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吗?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1 | 879 次浏览 | 分享到:

昨天,本律师接受了一位女士关于起诉离婚问题的咨询。她因与男方长期夫妻感情不和而分居已达五年之久。虽然双方的户籍都在北京,但是男方在一年前前往广州工作和生活。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方便自己诉讼,女方当然希望能向北京的法院起诉立案。那么,北京的法院能够受理她的离婚诉讼吗?

上述问题实际上是关于法院受理起诉离婚案件的管辖权问题。本离婚律师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由离婚诉讼被告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地方。

从上述规定可知:鉴于男方离开住所地北京已超过一年,可以在确定男方在广州有经常居住地的情况下而向广州的法院起诉离婚;如果男方没有经常居住地,则这位女士便可以向男方住所地——北京的法院起诉离婚。但这个选择有风险,如果男方在广州的确有经常居住地,则这位女士只能去广州起诉。

那么还有其他办法吗?答案是肯定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还有一个规定,即: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这个规定,只要女方取得男方离开北京超过一年的证据,就可以直接向自己户籍地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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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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