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本离婚律师接到了一位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女士打来的咨询电话。她与男方结婚已经二十余年。由于性格不合,从结婚之初双方就经常发生矛盾。不仅如此,在二十年前一次比较严重的冲突过程中,男方实施暴力造成女方手臂骨折。后双方和好,这位女士并没有报警,仅留下了当年看病的记录。然而,男方并没有就此吸取教训,在此后的日常生活中仍然多次殴打女方。这位女士考虑到孩子尚小而没有选择离婚。现在孩子已经成年,于是这位女士便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起诉离婚。
庭审过程中,这位女士向法庭出示了当年治疗骨折的医院病历,以此向法官证明男方存在严重的家庭暴力。虽然男方承认骨折是其造成,但声称此后已经改正,没有其他家庭暴力行为。同时坚决不同意离婚。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这位女士的离婚请求。本以为可以凭借二十年前被殴打而骨折的记录就能获得离婚判决的这位女士当然难以接受该判决结果,于是请本婚姻律师分析败诉的原因。
对于该案,本律师认为虽然男方曾因家庭暴力导致这位女士受到严重伤害,但时间久远且从未起诉要求离婚。法官应认为此事对夫妻感情造成的伤害早已淡化。故该伤害证据不足以说服法官认定夫妻感情破裂进而判决离婚。为此,该家暴证据已明显缺乏支持其诉讼请求的实际意义。既然如此,法官驳回这位女士的离婚请求也符合婚姻法的规定,并非错判。
综上,本律师建议这位女士应该再收集些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争取在半年后的第二次离婚诉讼中达成离婚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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