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打官司就是打证据”。由此可见证据在起诉离婚案件里的重要性。说他足以决定案件胜负亦不为过。既然如此,本离婚律师认为当事人应该在诉讼中及时举证,以期法官能够采信并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
为了防止当事人滥用举证权利,导致案件久拖不决,法律必然也要对举证的期限进行规定,促使当事人积极举证。所谓离婚诉讼的举证期限是指法官在审理起诉离婚案件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供证据的最后期限。在此期限内,负有举证义务的当事人如果不能及时举证,人民法院将视其为在离婚诉讼中放弃举证。除非对方当事人同意否则法院不会其逾期提交的证据组织质证。
大致来说,法律所规定的的举证期限主要有两种: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经法院认可的举证期限与法院指定的的举证期限(普通程序不少于30日,简易程序则不受30日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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