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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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顺利结案的与精神病人离婚案件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1 | 330 次浏览 | 分享到:

今天,本律师在山东省潍坊市顺利办结了一起与精神病人之间的离婚案件。之所以说顺利是因为自从本离婚律师接受委托后该案仅开了一次庭,法官便下达了离婚判决。

首先介绍一下案情:我的当事人付先生(化名,原告)与王女士(精神残疾)于10年前登记结婚。结婚时,王女士及其家人隐瞒了精神病史。婚后不久,王女士便因为再次发病而入院接受治疗,但病情仅是缓解,根本无法治愈。终于,在8年前的一天,王女士再次发病离家出走回了娘家,双方开始正式分居至今。为了尽早结束这不幸福的婚姻,付先生曾先后两次委托潍坊当地的律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然而,也许是当地律师业务水平问题,二次诉讼中付先生委托的律师为其制定的诉讼策略均是:以夫妻性格不合,婚后频繁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进而长期分居作为离婚的理由。在这两次诉讼中,女方的父亲作为法定代理人出庭应诉后均不同意离婚,而法官当然在诉讼过程中也了解到了被告是精神病人,鉴于付先生对于案件情况的陈述与事实不符而两次都驳回了其离婚请求。无奈之下,付先生不远千里地来到北京找到本婚姻律师寻求帮助。根据本律师多年来处理与精神病人离婚纠纷的经验判断:既然女方在婚后不久便发病,所以其很可能在结婚前便已患病。如果真是这样的话,则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的法定夫妻感情破裂标准,可以一次判离。于是,本律师马上启动调查手段,终于在淄博市某精神病医院获得了女方婚前多次住院治疗的病例。有了这份强有力的证据后,本律师于今天来到法院按时参加庭审。对方仍是其父亲作为法定代理人到庭应诉。当本律师把一系列的证据当庭出示后,法官倾向于判离的态度便很明显了。根据法律的规定:法官在判决精神病人离婚时要妥善安排其生活问题。为了加强法官判离的决心,同时也是出于道义,我方当庭表示可以在离婚时向被告支付生活补助费5万元。官司打到这个份上,所有判离的条件均已具备。最终,法官当庭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宣布解除婚姻关系

试想如果付先生当初找到专业的离婚律师,则他会少走很多弯路,不会浪费那么多的时间精力及金钱,很可能第一次起诉就可以获得离婚判决了。好在这次遇到本律师终于帮助其达成了心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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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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