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本律师正在河南省郑州市代理一个起诉离婚案件,其中涉及到了提出管辖异议的期限问题。我的当事人对此期限存在一些误解。
首先,我的当事人认为提起管辖异议的起算时间是从自己收到离婚起诉状的那天开始计算。比如1月1日收到离婚起诉状,那么提出管辖异议的就要以该日作为第一天,则最后一天是1月15日。对此,本离婚律师认为:计算管辖异议的起始日应该是1月2日,最后一天应该是1月16日;
其次,我的当事人认为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的期限仅应该以自然日而非工作日计算。对此,本婚姻律师认为:管辖异议期限虽然应该以自然日为基础,但如果最后一天是节假日的,则应该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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