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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起诉与精神病人离婚为何均被驳回?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1 | 383 次浏览 | 分享到:

今天,本律师接待了一位从山东来找我咨询与精神病人起诉离婚的当事人徐先生(化名,原告)。他与女方结婚已经十余年。然而,由于女方患有精神病并离家已经出走多年。目前女方住在娘家,徐先生则带着孩子生活至今。由于婚姻无法维持,徐先生于前年委托当地律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当地律师声称:反正第一次起诉离婚也不会判离,没必要认真做起诉离婚准备工作,只要在离婚起诉状中告诉法官双方性格不合即可。于是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法院以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由驳回了他的第一次起诉。半年后,徐先生再次委托当地律师向法院起诉离婚。这次诉讼中,虽然被告及其父亲出庭,但在庭审开始后徐先生的律师仍然以性格不合作为离婚的理由。直到法庭最后陈述环节,徐先生方才声称女方患有精神病。然而,为时已晚,法院仍然判决不准离婚。

徐先生虽然很失望,但还是想不通自己两次诉讼,法院为何仍不判离?本离婚律师了解了案情后认为:法院之所以不判离,是因为当地律师为其制定的两次诉讼策略是错误的,导致法院无法查明事实,进而无法判离。

本案中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真正原因是被告患有精神疾病且久治不愈。甚至被告很可能在结婚前就已发病,并在结婚时欺骗了徐先生。而徐先生却在前后两次诉讼中没有抓住该事实进行充分举证,导致法官虽然怀疑被告患有精神疾病却无法查明事实。众所周知,隐瞒婚前患有精神疾病,经治不愈,或者婚后患有精神疾病久治不愈的属于法定的夫妻感情破裂标准。如果徐先生能在两次诉讼中抓住该问题并以证据说服法官的话,法官理应依法判决双方离婚。然而,徐先生从一开始在选择诉讼策略时就是错的。尤其是在第二次起诉离婚后的最后陈述阶段才声称被告患有精神疾病。该说法与其一直主张的性格不合是矛盾的,由此导致法官无法认定案件事实,进而不能判决离婚。经过本婚姻律师的讲解,徐先生方才恍然大悟。  

另外,与精神病人离婚是需要很高技巧的,其中涉及很多专业知识与诉讼手段。徐先生需要认真准备才能在未来第三次诉讼中最终获得离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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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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