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离婚律师在日常办案中发现:在起诉离婚案件中一审判决后,仅一方提起上诉的情况下,另一方往往认为自己也可以就此在二审庭审中提出自己的改判要求。其实,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原因在于法律规定二审法院应该围绕上诉请求来审理。
举个例子:一审法院在判决离婚的基础上同时判决孩子归女方抚养,男方按月支付子女抚养费2000元,而房产归女方并由女方补偿男方房屋折价款300万元。对于该判决,双方虽然对离婚不持异议,但女方认为子女抚养费数额过低,于是提起上诉,请求上一级法院改判抚养费为每月4000元,而男方则未提起上诉。
对于上述案例,子女抚养费数额便成为二审法院审理的范围,假设男方在二审中又提出一审判决要求女方给自己300万元房屋折价款太少而要求增加的话,会由于超出上诉请求范围而不被审理。
有上述情况可以看出:起诉离婚案件中如果您对一审判决不满意,最好不要等对方上诉,然后在二审中再提出自己的改判要求,这么做基本上都会被二审法院置之不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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