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本律师接到了一个咨询起诉离婚案件管辖异议问题的电话。电话中是一位刚刚刑满释放人员张先生(化名,被告)。张先生曾于今年年初因犯罪被法院判刑(六个月)并入狱服刑,并于上个月刚刚刑满释放。张先生回到了老家吉林省某市。在其刑满释放前三个月,他的妻子以自己的户籍地——黑龙江省某市为管辖地向法院起诉离婚。现张先生出狱后收到了法院的传票便想提起管辖异议,请求将案件移送自己的户籍地——吉林省某市法院审理。
对于张先生的请求,本离婚律师认为是不成立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应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我国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也规定,只有被告被监禁一年以上的,才由被告被监禁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张先生被判刑六个月,不满一年,所以其妻子可以向自己住所地的黑龙江省某市法院起诉离婚,而张先生准备提出的管辖异议明显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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