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本律师接到一个有关管辖异议问题的咨询电话。电话中是一位女士。她的户籍在河南。由于夫妻感情不和,她于去年下半年来到北京工作和生活,与男方分居至今。男方为此向这位女士的户籍地——河南省某市法院起诉离婚。由于种种原因,这位女士不想在老家应诉,故在第一次开庭前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以自己目前居住在北京市西城区为由,请求将案件移送至北京的法院审理。然而,由于自己未在北京居住满一年,不是其经常居住地,而被法院驳回。截至目前官司以持续审理了数月,自己在北京居住也已经满一年。于是这位女士想再次提起管辖异议,让法院把案件移送北京审理。
对于这位女士的想法,本离婚律师认为是不可行的。虽然,这位女士目前在北京连续居住满一年,但在离婚案件中,按照法律标准则要看截至男方起诉时这位女士在北京是否连续居住满一年。至于这位女士在起诉后的审理期间是否居住在北京是不予考虑的。对此,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综上,现在已经处于案件正式审理阶段,虽然这位女士在北京已经连续居住满一年,也无权再提出管辖异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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