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起诉离婚案件中经常会遇到被告提出管辖异议的情况。所谓管辖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离婚诉讼后,被告认为案件应由其它法院管辖并依法提出异议申请,请求移送其它法院审理的行为。本离婚律师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与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一起普通离婚案件,原、被告的户籍地、经常居住地的法院都有可能具有管辖权,但这些管辖依据是有优先顺序的,最终只有其中之一才是真正的管辖依据。然而,在实践中,原告往往出于立案方便或者其他目的而向受理起诉的法院提供了并不准确的管辖依据,导致受诉法院错误地受理了案件。对此,被告当然有权利提出管辖异议并提供相应证据予以支持自己的异议申请。作为被告在提出管辖异议时应该注意合法性与及时性,以避免自己所提异议被法院驳回。
首先是合法性要求。合法性要求被告所提管辖异议应该以合法的形式提出并附有明确有效的证据加以支持。形式上要求被告需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而证据比较常见的有:户口证明、居住证明、交通住宿证明等。
其次是及时性要求。根据法律的规定,管辖异议应该在答辩期内提出,而法定的答辩期通常为十五日,从被告收到离婚起诉状副本与应诉通知书时起计算。需要注意的是:答辩是被告的一项法定诉讼权利,既然是权利,被告自然可以放弃。于是,很多法院的法官或者书记员在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与应诉通知书时往往会询问被告是否要求答辩期,如果被告明确表示不需要的话,则案件不存在答辩期,由此导致自己不能再提出管辖异议。对于该情况,本婚姻律师建议:如果您在接受法院的送达时还没想好是否提管辖异议,则应该明确要求法院给予自己答辩期,避免到时候丧失申请管辖异议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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