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本律师正在着手准备一个起诉离婚案件的法律材料。一般来说,在起诉材料中必须准备好管辖依据。所谓管辖依据是指在起诉时能够让受案法院确定其对该案有权管辖审理的证明。这种证明最常见的是被告的户籍或者其它有关机构出具的经常居住证明。
先来介绍一下该案的案情。我的当事人王女士(化名)与崔先生(化名)分居已满4年。王女士的户籍虽然在浙江省杭州市,但一直在国外生活,而崔先生的户籍在山东省青岛市,却一直在北京市生活。去年某月,崔先生从北京市海淀区某小区居委会取得了一份内容大致为:“崔先生从前年某月至今(去年年某月)在某小区居住。”的居住证明,然后根据我国婚姻法与民事诉讼法规定:“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起诉离婚。由于王女士不同意离婚,海淀区法院判决驳回了男方的起诉。现在,王女士决定离婚,于是委托本律师计划以原告身份提起离婚诉讼。于是,便出现了该向哪个法院起诉的问题。
以双方的情况,根据“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有可能受理王女士诉讼的法院有两个,即男方经常居住地的法院与男方户籍地的法院。如果男方在第一次起诉后至今仍居住在北京市海淀区某小区,则应该由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管辖。但如果期间男方离开了海淀区,鉴于其从开具居住证明之日起至今不满一年,男方不可能形成新的经常居住地,所以应该去男方的户籍地——青岛市的某法院起诉离婚。对此,王女士很是不理解——凭什么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能审理男方发起的我们的离婚诉讼,而我的起诉却不一定能被海淀区法院受理呢?难道第一次起诉离婚时男方提供的居住证明在本次诉讼中不能作为管辖依据吗?对于王女士的疑问,本离婚律师认为最好的答案就在于法律中关于离婚案件管辖问题的规定。除了前面谈及的男方据以向海淀区法院起诉的法律规定外,我国法律还规定:“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2、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3、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综上,本律师认为:男方的那份居住证明已经失效,不能用于本次起诉。所以,首先要调查确定男方目前是否还在海淀区某小区居住,然后根据调查结果再来确定应该向哪个法院发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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