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本律师接到一个咨询履行离婚判决内容的电话。咨询者是一位判决离婚不久后又申诉的女士。她向北京市东城区法院起诉离婚后,法院经审理做出了离婚判决,同时要求其就房产问题给予男方34万元的补偿。对于该补偿,这位女士在判决生效后又向法院提出了申诉,要求再审改判补偿数额为18万元。鉴于女方拒绝支付补偿款,男方向法院提出了强制执行申请。
对于上述情况,本离婚律师认为:即便这位女士认为离婚判决错误,也不能因自己提出了申诉而拒绝履行已生效的判决。对此,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目前,男方已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位女士在执行程序中可能会面临更多不利后果,所以本律师建议其先按照判决履行支付补偿款的义务,然后再考虑申诉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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