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本律师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处理了一起离婚案件。该案在立案时根据规定法院决定按简易程序收费并审理,所以诉讼费是七十五元。然而,由于工作效率问题,朝阳区法院将该案拖延至立案后的五个月才开庭审理,已经超过简易程序规定的三个月审限。于是法官决定变更为普通程序,并在第一次开庭后让我的当事人补交诉讼费。由于双方已经重归于好,不希望继续诉讼,同时我的当事人又在国外不方便回国办理撤诉手续,于是询问本离婚律师如何结束该案。
对此,本律师认为最简便的方法就是不补交诉讼费。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起诉离婚案件中法院要求补交诉讼费的,原告应该在七日内完成,逾期的话,法官可以按撤诉处理。七日刚过,法官果然打来电话询问为何没有补交诉讼费?一番交流后,法官明白了我方的用意,于是做出了撤诉的裁定,案件就此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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