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起诉离婚案件中经常会出现原告起诉后,被告出于各种目的而躲避诉讼,甚至断绝联系方式,让原告甚至法院均无法找到的情形。对此,本离婚律师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与婚姻法的规定,原告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来解决:
1、向被告进行公告送达,待公告期满后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另外,民事诉讼法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2、如果被告失去联系已满2年,原告也可以先向法院申请对被告宣告失踪,待宣告失踪后再提起离婚诉讼。根据法律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对于此类申请,法院会公告3个月后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一旦被告被宣告失踪,则原告提起离婚诉讼而被法院判决离婚的可能性非常大。当然,这种情况下提起离婚诉讼后,法院仍会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通知被告,这个时间依然是六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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