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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前法院忘记向被告送达离婚起诉书副本的后果是什么?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0 | 194 次浏览 | 分享到:

今天,本律师接受了一位王女士的委托(化名,被告)作为其离婚案件的代理人。在了解案情时,本离婚律师发现作为被告的王女士从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接到的诉讼材料中除了一张开庭传票外,别无他物。这一反常现象引起了本律师的注意。经过一番了解,本律师确定是受诉法院在前期送达程序中存在重大疏漏,忘记将离婚起诉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交给王女士。那么这件事情是如何发生的?该疏漏会引发什么后果呢?


首先介绍一下事情发生的经过。我的当事人王女士与男方因夫妻感情不和而分居,于是男方向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起诉离婚,递交了离婚起诉书一式三份及相关证据的复印件。案卷由立案庭转至南磨房法庭后被分配给了某位审案法官。于是,这位法官的书记员便打电话联系王女士,通知其前去领取原告提交的起诉材料及开庭传票。对于突然被起诉,王女士非常意外,进而不知所措,于是选择不再接听法院的电话,更拒绝前去领取材料。按正常流程,这位书记员便决定向王女士做邮寄送达。当装着起诉材料与开庭传票的快递送至王女士住处时,恰逢王女士出差,于是快递也被退回法院。当然,书记员为了完成自己的工作还是坚持不懈地给王女士打电话。终于,在法律的感召下,在书记员的不懈努力下,王女士来到了南磨房法庭。于是,书记员最为关键的疏忽发生了——竟然鬼使神差地误以为之前的快递已被王女士签收,所以王女士手中已经有了离婚起诉书副本只是没有签收开庭传票。所以这位书记员当场仅给了王女士一份开庭传票。拿到开庭传票的王女士经过了二十天的思考,最终决定委托本律师帮助其打好这场官司。这场情况下,从王女士去法院拿诉讼材料开始,十五天内为被告的答辩期与提出管辖异议期。本想拖延诉讼的王女士因为不懂法,貌似已经失去了这个宝贵的拖延机会。但本律师认为可以运用法律,利用书记员工作中的疏忽,再把答辩期与管辖异议期“要回来”。

那么,该如何“要回”上述期限呢?根据我国婚姻法及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从该规定可以看出:被告提出答辩状的前提条件便是要先得到起诉状副本。不知道起诉状的内容,被告如何答辩呢?这也是个常识问题。同时,法律还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由此可见,法院没有向王女士送达离婚起诉状副本,直接导致王女士无法答辩,管辖异议期是伴随着答辩期的,所以管辖异议期也就无从谈起。那么,法院应该撤销之前签发的开庭传票,重新向王女士做送达。这样一来,本律师也就要回了答辩期与管辖异议期。

今天,本律师拨通了法官的电话,直接指出了书记员的工作失误。为了解决问题,法官与本律师约好明天前往法庭核实情况后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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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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