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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离婚案件中该如何选择公告方式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0 | 168 次浏览 | 分享到:

最近,本律师正在代理一起无法联系到被告的起诉离婚案件。案情大致是:我的当事人何先生(化名,原告)与被告张女士(化名)在四年前在中国登记结婚,婚后一直住在加拿大,后因夫妻感情不和而分居并失去了联系。于是何先生委托本律师代为向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起诉离婚。

由于被告的国籍仍为中国,但分居前一直住在加拿大,多年来又失去了联系,所以何先生目前也不确定被告到底是在中国还是国外。这种情况下,要想顺利开庭则必须要向被告进行公告送达。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与婚姻法的规定,普通公告送达的时间是六十日,而涉外公告的时间则是三个月,也就是九十日。本案中由于被告是否在国外无法确定,单独采取哪种公告方式都有风险——如果被告在国内,而公告却发在了《人民日报海外版》上,或者被告在国外,公告却发在了《人民法院报》上,日后被告均可以审判程序错误为由要求撤销原判、重新审理,届时我方的一切努力都将付诸东流。

鉴于上述特殊情况,本离婚律向法官提出了一个建议,即两种公告方式在时间上重叠采用。考虑到两种方式的公告期间有一个月的差距,同一天发布公告就会导致最终开庭时间的不一致,所以可以先发布涉外公告,过一个月后再发布普通公告,这样做就可以让二个公告所确定离婚案件开庭时间恰好都定在同一天。

听了本律师的建议,法官欣然采纳。就这样,本案中最为棘手的公告送达问题便迎刃而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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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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