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本律师接到了一位起诉离婚案件当事人打来的电话。这之前,我的当事人已经把离婚起诉书递交到了法院,而法院也已正式将起诉书送达给了被告。现在,我的当事人对子女抚养问题有些后悔,感觉还是自己抚养孩子比较好,所以希望变更诉讼请求。但起诉书已经递交给法院,我的当事人担心法院不会允许。
对于我的当事人的担心,本离婚律师认为是没有必要的。因为根据我国婚姻法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允许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的。但需要注意一个问题,即关于允许变更的期限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本案中尚未超过举证期限,所以变更诉讼请求还是可行的。
版权属北京婚姻律师,欢迎您向婚姻律师咨询,北京离婚律师-北京最专业的离婚律师http://www.bjlihu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