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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就笔迹问题发生争议时,应该由谁申请鉴定?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0 | 176 次浏览 | 分享到:

昨天,本律师在北京市丰台区法院代理了一起就证据中笔迹真实性发生争议的诉讼离婚案件。情况大致是:我的当事人王女士(化名,原告)与刘先生(化名,被告)于前年登记结婚。婚后,刘先生出轨并被王女士发现。最终,刘先生写下保证书一份,内容是承认错误,保证以后不再犯错。然而,今年年初王女士再次发现刘先生有外遇,于是委托本律师起诉离婚

在法官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我方将当年刘先生写的保证书并附上其今年再次出轨的证据一并提交给了法院,以证明刘先生长期以来违反婚姻义务,夫妻感情破裂。然而,刘先生在法庭上不仅矢口否认自己出轨,甚至声称前述保证书上的签名是王女士伪造的,由此引出该由谁申请笔迹鉴定的问题。

根据本离婚律师多年的办案经验认为:对于应该由谁申请笔迹鉴定的问题是一直存在争论的。有的法官以积极主张者负有举证责任为由认为出示证据的一方为了证明证据的真实性而应该申请鉴定。有的法官却认为“积极主张者”已经完成举证责任,应由否认笔迹真实性的一方申请鉴定(参见最高法院院长于2016425在中国法院网的给大法官留言栏目中的答复)。

鉴于上述混乱的认识,本律师建议您:如果您是出示证据的一方,而对方质疑您证据中笔迹真实性的话,即便对方不申请鉴定,为了稳妥起见,您还是要主动提出鉴定申请为好。因为您是无法了解审理您案子的法官对这个问题到底持有哪方观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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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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