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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在法庭上该如何应对被告缺席的第二次起诉离婚?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0 | 182 次浏览 | 分享到:

由于被告不同意离婚,所以很多达不到法定夫妻感情破裂的起诉离婚案件的原告需要进行二次起诉才能离婚。而在第二次起诉离婚时,有的被告虽然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却索性拒绝出庭。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原告在法庭上应对不当的话,法官仍然会驳回第二次起诉离婚。那么,在第二次起诉离婚后,被告拒绝出庭时,原告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本律师结合昨天刚刚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办理的一起此类离婚案件进行说明。

首先介绍一下案情:我的当事人黄先生(化名,原告)在上海是某外企高管,对方马女士(化名,被告)在北京自营一家公司。双方结婚已经十年,未生育子女。由于长期两地分居产生矛盾,且矛盾于去年初彻底激化。为此,黄先生委托本律师于去年4月向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接到法院传票后,被告马女士按时出庭,但表示不同意离婚。由于未达到夫妻感情破裂标准,朝阳区法院驳回了我们的起诉。半年后,本律师再次代理黄先生向法院提起第二次离婚诉讼。虽然被告马女士收到了传票,但在昨天开庭时却无故拒不出庭。该案只能进行缺席审理与判决。

由于是婚姻案件,在缺席审理时无法了解被告对离婚问题的意见,所以法官格外谨慎。而这种谨慎的表现就是法官向我方提出各种问题,稍有不慎回答错误或者庭前缺乏证据准备的话,就会被法官抓住把柄而再次驳回我方的起诉。比如关于双方分居的问题,法官是这样问的:“原告,你了解被告住在哪里吗?这么多年你们就没见过面吗?”很明显,如果我方回答见过面甚至说去过原告住处的话都可能被法官认为双方并未真正分居。所以本离婚律师回答说:“分居前原告就住在她的户籍地,北京市朝阳区某处。去年为了与被告协商离婚,原告特意飞来北京在某酒店咖啡厅进行过谈判,但谈判失败,所以才发生去年的第一次起诉。另外,我方有原告长期在上海居住、被告一直在北京居住的居住证明作证据,可以显示双方的确没有住在一起。”法官见本律师的回答无懈可击,又有证据予以证明,便又提出了另外一个问题:“原告,你的起诉书中没有提财产分割问题,难道你们结婚这么多年就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吗?这个问题让原告本人回答,律师不许插嘴。”法官见本律师不好“对付”,索性专门给我的当事人“挖坑”——如果我方回答有夫妻共同财产并当即提出要求分割的话。法官便会认为被告未到庭,关于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是否涉及第三人利益均无法查清,万一处理错误损害了第三人利益的话将是错案,所以不如判决不准离婚更为稳妥。好在本律师在开庭前早就提醒过黄先生该如何就财产问题表态。对此,黄先生回答道:“我们有夫妻共同财产,但不需要在本次诉讼中处理,如果日后发生争议,我们可以另诉解决。”眼见我方准备充分,抓不住任何把柄,这位法官便匆匆结束了庭审,择日宣判。

既然法官在庭审过程中抓不住我们的把柄,我们又是第二次起诉并仅要求离婚,而被告是在合法送达后无故不到庭,所以法官基本上就会判决离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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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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