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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离婚案中的录音证据合法有效吗?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0 | 168 次浏览 | 分享到:

最近,本律师正在处理一件涉及录音证据的起诉离婚案件。双方在法庭上为该录音证据是否合法有效发生分歧。情况大致是:我的当事人毛女士(化名,原告)与男方胡先生(化名,被告)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租住在北京市石景山区某处。由于夫妻感情不和,毛女士于去年搬离该住处与男方开始分居,而男方则随后将自己的父母接来该处同住。为了了解男方的动向,毛女士以拿个人物品为由来到该住处并暗地里将录音设备放在客厅内。通过这种方法获得了很多男方伪造夫妻共同债务、转移财产的线索。鉴于该录音属于私自录音,故男方不情。对此,本离婚律师制定的策略是:在法庭上先让男方出示其伪造的各种所谓证据,然后我方逐一进行质疑并在最后拿出录音以彻底揭穿其违法行径。

事情正是按本律师的预料在发展。待男方在法庭上把所有伪造证据出示完毕后,本婚姻律师逐一进行了驳斥,然后播放了录音证据。录音中男方的父亲竟然可笑地提醒男方:“这个证据你可要做真实了,法官和对方律师可不是傻子。”不知法官听到后会作何感想。播放完毕后,男方的律师还想抵赖并辩解道:“虽然这份录音的话是男方说的,但却是女方偷录的,所以是违法的证据。”对此,本律师反驳道:“1、女方以拿个人物品为由,在双方共同租住的房间内进行录音没有侵犯任何人的合法权益,既然没有违法之处,该录音便具有合法性,理应作为定案的依据。2、鉴于男方伪造债务、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我方请求法院在分割离婚财产时对男方予以不分或少分的处罚!”

鉴于尚有很多证据来不及质证,所以法官对于上述情况并没有当庭作出决断,而是另行安排了二次开庭日期。新近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对于男方这种伪造证据干扰司法的情形查处越来越严厉,相信法官是绝不会放过对男方的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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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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