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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经常居住地证明可以作为起诉离婚的管辖依据吗?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0 | 161 次浏览 | 分享到:

最近,本律师代理了一起涉外离婚案件。但我的当事人在准备自己的经常居住地证明证明时却遇到了问题。原来,我的当事人常年居住在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而被告却常年在美国。因夫妻感情不和,我的当事人打算在国内起诉离婚。根据民事诉讼法与婚姻法的规定,这种情况下,我的当事人可以选在自己经常居住地(截至起诉离婚前在某地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地方)法院起诉离婚。为此,我的当事人在起诉前要取得经常居住地证明作为法院管辖的证据

接受委托后,我的当事人很快便拿来一张其所居住小区物业公司的一份格式化的“居住证明”。该证明的主体内容为“某某先生(身份证号:XX)为我小区居民,居住在XX小区XXXX单元XX号,特此证明。”

对于上述证明,本离婚律师认为其并不合乎法律意义上的经常居住地证明的格式。其中最关键的是缺乏居住时间。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居住时间必须是截至起诉离婚前在某地连续居住满一年。所以法官是不会认可这种居住证明的。关于居住时间最准确的表述应该是:“从何时至今”才对。当然,这个时间要满足一年的法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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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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