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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期满后才发现的证据线索还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吗?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0 | 189 次浏览 | 分享到:

最近,本律师正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处理一个起诉离婚案件。但是在诉讼进行中,出现了一个特殊的情况,即在法官指定的举证期满、拿到对方提交的财产证据后,本离婚律师通过对这些证据的审查又发现了对方隐瞒的一个新的银行账号。于是,本离婚律师在今天开庭质证时就该问题提出了新的调取证据申请。然而,法官却以超过举证期限为由拒绝调查。

对于这位法官的做法,本律师认为是非常错误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属于新证据。对于新证据,当事人可以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本案中,我方发现对方隐瞒的银行账号正是新证据。所以本律师在今天庭审中提出调查申请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官应当接受并调查。然而,本案的法官也许急于结案,竟然说我们的调查申请超过了举证期限。试想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我方还未拿到对方提供的证据,更不可能对其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没有对证据审查我们如何能发现该新的银行账号呢?这不是刁难我方吗?

对于这位法官的恶略态度,本律师据理力争,并明确告知:如果你不查,一审判决无论是什么结果我方都会以此作为一审中的法官错误而提起上诉。这件事目前还在僵持中,但本律师相信一点:此事无论是处于一审或者二审,法院迟早会去调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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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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