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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如何面对该起诉离婚案件中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问题?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0 | 161 次浏览 | 分享到:

今天,本离婚律师一早来到海淀法院,处理一件起诉离婚中的管辖异议问题。情况大致是:我的当事人刘女士(化名,原告,户籍在北京市西城区)与张先生(化名,被告,户籍在北京市海淀区)婚后一直居住在东城区,2014年因夫妻感情不和开始分居,刘女士离开东城区的住处在外租房居住,而张先生也离开东城区的住处且不知去向。后来,东城区的住处被张先生的父母长期占据至今。

由于长期分居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加上刘女士无法联系到男方,于是便找到男方的父母试图说服男方同意离婚,但得到的答复却是不同意离婚。鉴于此,刘女士便委托本律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当然,由于被告不同意离婚,且双方分居不满两年,所以第一次起诉应该被法院驳回,需要等半年后再次诉讼才能离婚。对于这一点,刘女士是有思想准备的。

根据我国婚姻法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但问题是刘女士并不知道男方的居之地,更不知道男方是否有经常居住地。所以婚姻律师首先要解决的是该向哪个法院起诉的问题。经过认真分析,本律师建议刘女士选择最为便捷方法:向被告户籍所在地法院——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起诉。

很快,海淀区法院受理了我们的起诉。由于法院也无法联系到被告,案件便进入了公告送达阶段。就在公告期满进入答辩期的时候,被告却突然出现在法院领取了起诉文书并很快提出管辖异议。被告管辖异议的理由是:“自己的户籍虽然在海淀区,但分居前长期居住在东城的房子里。而分居后自己没有固定住处,所以,应该以自己曾经长期居住的东城区为管辖地,请求将案件交给东城区法院审理。”同时,被告向法官表示自己不同意离婚。

本律师认为被告的管辖异议理由当然是不能成立的,因为明显缺乏法律根据。但从被告突然出现后的这一些列举动本律师对其意图及后续的诉讼有了一系列的判断:

1、鉴于被告向法官说明了自己不同意离婚,加上双分居不满两年,所以该案无论在哪个法院审理,第一次起诉的结果都是判决不准离婚。所以我方要提早做好半年后第二次诉讼的准备;

2、被告出现的时间是在公告期满的答辩期间,而答辩期间正是被告提出管辖异议的法定期间。从被告“踩着时间点”应对我方诉讼的行为来看,说明其早就知道我方的起诉,并且做了充足的准备——既然被告早就知道我方向海淀法院起诉,可以在一开始就提出管辖异议。而被告非要在公告期满后再提,无非就是要拖延离婚的时间。

既然被告持不同意离婚的态度并判断出被告采用的主要手段就是运用法律手段尽可能地拖延离婚时间。再加上现在是九月下旬,到十二月下旬法官们的年终结案期限差不多还有三个月的时间,所以本律师认为该离婚案件到底应该归那个法院审理的问题已经不重要了。不重要的原因在于:

1、假设海淀法院认为被告的管辖异议不成立,做出继续由该院审理的裁定,则被告肯定会运用法定的上诉权就此问题提起上诉。上诉后,上级法院会进行审查并做出维持的裁定并将案卷送回海淀法院。海淀法院再另行安排时间正式开庭审理离婚问题并最终以未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标准而驳回我方的离婚请求。上述过程都是需要时间的,但至少能在法官们的年终结案期限到来前完成。然后,我方等半年后第二次起诉就可以获得离婚判决。

2、假设海淀法院认为应当将案件移送到东城法院审理,则会做出移送的裁定。裁定后,案卷会按照移送流程送至东城区法院。东城区法院收到案卷材料后再确定具体承办法官。而承办法官再安排具体的开庭时间。开庭后的结果依然是驳回我方的离婚请求,中间所需要的时间也依然是差不多在法官们的年终结案期限前。然后,我方等半年后第二次起诉就可以获得离婚判决。

既然两种处理管辖异议的方式所导致的结果都一样,所以,本律师认为没有必要在到底该由哪个法院审理的问题上与对方纠缠。就这样,本律师今天找到承办法官直接摆明了自己对该管辖问题的上述与判断,并得到了法官的认同。于是,本律师向法官提出了一点希望:“对于该案的管辖问题无论怎么判都行,只希望能尽快出裁定、尽快配合相关部门移送案卷。保证我方在年底前能拿到不准离婚的判决书,好让我们提早进入等半年后再提第二次起诉离婚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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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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