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一位准备起诉离婚的王女士(化名)找到本律师做咨询。她与男方由于感情不和分房间居住、没有夫妻生活已经很多年了,据此她认为自己的情况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可以判决离婚”的情形。
对于这位女士的认识,本离婚律师并不完全赞同。通常来说,婚姻法中所指的达到感情破裂、可以判决离婚的分居需要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1、两年分居的原因是由于夫妻感情不和,而不是因为外派工作、学习,也不是由于第一年因为一方被外派工作、学习造成夫妻感情请逐渐淡漠,第二年才真正形成因夫妻感情不和而分居的局面;
2、双方不仅要分开居住,而且要互不履行夫妻义务。所谓夫妻义务包括诸如:忠诚义务、同床义务、扶助义务等。而非简单地分开居住所能涵盖;
3、分居时间至少两年。
在上面王女士的案件中虽然满足了两年、夫妻感情不和的要件,但双方仅是分房睡觉。平时生活开销共同负担,提供协助修车的帮助等,所以并非婚姻法中所指的分居状态。王女士要想以此在法庭上证明夫妻感情破裂,进而请求判决离婚是很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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