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注于婚姻家庭法律领域,为您提供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

 

 

北京离婚律师     十年品牌 专业律师

                     1369369716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

  分类导航  
  最新文章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受理婚姻案件立案各法庭情况
丰台法院内部按地区划分受理婚姻案件的规定
海淀法院按地区划分处理婚姻纠纷案件的各法庭情况介绍
北京市各房产权属登记服务机构的详细地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一)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北京离婚律师   2009-12-06 16:43:41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来源: 文字大小:[][][]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法律法规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婚姻律师

版权属北京婚姻律师,欢迎您向北京婚姻律师咨询北京离婚律师--北京最专业的离婚律师

联系方式 收费标准 友情链接
  婚姻家庭法律专业网站,内容均改编自真实处理过的案件,未经授权不得复制或使用本站任何专业内容,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电话:13693697164      邮箱:songjlvshi@yahoo.com.cn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国际大厦A座2003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