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注于婚姻家庭法律领域,为您提供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

 

 

北京离婚律师     十年品牌 专业律师

                   1369369716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

  分类导航  
  最新文章  
一审判决尚未生效时还可以申请做财产保全吗?
公司章程对股份比例的约定属于夫妻财产协议吗?
离婚时可以要回自己的嫁妆吗?
婚后一方用自己婚前积蓄经营公司所得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一方用婚前积蓄购买的车辆属于个人财产
夫妻财产协议中可以约定一方提出离婚视为违约吗?
一笔因被告在答辩状中主动自认而得以查明的财产
离婚时哪些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起诉离婚前可以到房管部门就对方的房产做异议登记吗?
为隐匿财产伪造巨额消费凭据,法院判决被告少分财产
婚后男方将自己个人房产过户给女方,离婚时该房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原告在起诉离婚时未提财产问题,法院审理过程中就一定不处理财产问题吗?
婚内保证书中承诺“净身出户”是否有效?
一起伪造证据恶意隐匿、转移财产的离婚案件
婚后用父母支付的首付款买房,共同还贷,离婚时首付款及相应增值部分如何分割?
婚内一方单位的福利分房,在离婚时属于个人财产吗?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何让父母赠与的房产成为自己的个人财产?
用婚前财产在婚后购买房产应注意保留好证据
一方婚前成立公司,婚后产生的收益归谁所有?
一方婚前购买股票婚后产生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私自给父母大额汇款,离婚时能认定是给父母的赡养费吗?
订婚后赠送给对方的大额财产可以因分手而要求返还
一起离婚案件中关键财产证据的法律分析
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购房并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出资部分及增值是个人财产
一方父母出资帮助装修婚房,离婚时如何得到最大化的补偿?
离婚时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仍然可以要求分割
虽然婚前购房出了钱,但不一定会被法院认定为共同购房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所欠债务不一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闹离婚时一方私自卖房,法院判决赔偿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仍要依法分割
分居期间一方独自偿还婚房贷款在离婚时可以要求对方分担吗?
离婚诉讼中对方拿着自己的银行存折怎么办?
诉讼离婚时为防止对方转移房产可以到房管部门办理异议登记
用婚前个人财产出资成立公司,经营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按《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离婚时法院如何判决房产增值部分?
协议离婚后,一方对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应当以什么案由起诉?
离婚时影响房产评估价格的因素
婚前贷款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相对应财产升值部分如何认定?
婚后将婚前个人房产出租所收取的租金不再是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在离婚时可以分割
夫妻共同出资以父母名义购买房改房,离婚时不能主张分割
针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有关房产的规定,在结婚时应当做哪些准备?
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父母为子女结婚所购房产在离婚时的归属
如何理解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所述“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许诺婚后在个人房产中加入对方名字但未登记,离婚时算共同房产吗?
婚前一方单位福利分房,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的依然属于个人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可以私自处分吗?
一起二审成功改判的离婚财产分割上诉案件
离婚时如何查询对方的公司财产信息?
订婚约付彩礼4万,男方悔婚仍需退还
离婚分割房产后,房贷手续如何变更?
闹离婚分居时必要的财产对策
利用管辖规定化解一起恶意挑起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
婚前同居期间男方购房,离婚时女方有权要求分割吗?
一方婚前房产所获得的租金在离婚时可以要求分割吗?
诉讼离婚申请财产保全时可以用其他人的财产提供担保吗?
对方在提起上诉,但二审未开始审理前转移夫妻财产怎么办?
离婚财产评估鉴定费的预付方式
婚后用婚前积蓄买房,离婚时如何证明以要求返还?
离婚编造彩礼,要求返还被当庭识破
离婚诉讼中有关离婚财产价值的认定问题
离婚时做财产保全都需要什么材料?
婚前交往时送给对方的礼物,离婚时如何分割(二)
婚前交往时送给对方的财物,离婚时如何分割(一)
男方离婚时隐瞒房产,女方离婚后要求分割
私自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可以不分或少分财产
女儿生重病遭离婚,老父起诉女婿讨要医疗费”
离婚时哪些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以孩子名义购买的房产,在离婚时可以分割吗?
社会养老保险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离婚时双方都要房子,法院会怎么分?
离婚时一方所购保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离婚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如何分割?
结婚后一方用自己婚前存款所购房屋是个人财产吗?
男方恶意欠债七十万,离婚后法院判决由其自己承担
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可以要求经济帮助
离婚前丈夫私自变卖房产的行为有效吗?
离婚时对公房使用权如何分割?
离婚时法院确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
离婚转移财产,法院判决少分
离婚时一方在公司所拥有的股份该如何分割?
一方偿还夫妻共同债务后可以向另一方追偿
妻子用婚前积蓄资助丈夫留学,离婚时需返还
离婚转移房产,法院判决赔偿
婚前购买的房产在离婚时如何分割?
离婚双方争要房产,法官决定竞价分割
用婚后共同财产偿还婚前个人债务,离婚时应该补偿对方
一方婚前全款购买房屋增值,离婚时对方无权要求分割
男方婚前个人购买、婚后增加妻子姓名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丈夫私自放弃应当继承的遗产,妻子在离婚时可否要求予以分割?
父母为儿子结婚所购买的房产应该归谁所有?
离婚过程中如何防止对方转移财产?
一起因婚前财产协议引起的纠纷
离婚时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仍可追讨
闹离婚时丈夫私自卖房,妻子如何维权?
婚前一方买房,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的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为防止对方转移财产,离婚时如何做夫妻共同财产保全?
如何区分夫妻共同财产与一方个人财产?
离婚前须知有关财产的对策
怎么要回老公留给情人的遗产?
闹离婚期间妻子欠债数万,离婚后债权人起诉夫妻双方要求共同偿还被驳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分割夫妻共有房屋的处理方法
离婚协议约定分得丈夫的公司股份因未经其他公司股东的同意而无效
婚姻法对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性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房应注意的问题
离婚时关于房产分割的法律规定
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在离婚时如何分割
怎么要回老公留给情人的遗产?
北京离婚律师   2009-12-06 17:30:02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来源: 文字大小:[][][]
案情简介:

    王大妈(化名)和李大爷(化名)是多年的夫妻,生有一子一女。2005年李大爷把夫妻共同拥有的一套住房以8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周先生,在取得购房款后又把其中的3万元给了其儿子用于购买新房。2006年年初李大爷因肝癌晚期卧床不起,王大妈一直悉心照料,但由于病情加重,李大爷还是于2007年年初去世了。正在全家人还处在失去亲人的悲痛之中的时候,一个姓孙的女士,拿着一份李大爷生前做了公证的遗嘱,来向王大妈讨要李大爷的抚恤金、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金,还有李大爷生前卖给周先生一套住房的卖房款。对于孙女士王大妈对她并不陌生,她是李大爷生前的情人,在李大爷肝癌住院前的一段时间里,李大爷一直和这个孙女士同居在一起。

    多年的夫妻毕竟有感情,虽然王大妈知道李大爷和这个孙女士同居的事,但在李大爷肝癌晚期住院的期间,王大妈还是念及夫妻情分一直精心照料李大爷,直到李大爷入土为安。但让李大妈万万没有想到的是,李大爷最后竟然办出这么绝情的事情。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再加上一时气氛,王大妈就按遗嘱上的钱给了孙女士。事后她的儿女知道了这件事情,认为孙女士无权拿走李大爷的遗产。故找孙女士追讨,但孙女士拿出李大爷的公证遗嘱,说她是合理合法取得李大爷的遗产。双方争执不下,最终闹到了法庭,要求孙女士返还遗嘱财产

分析

 

王大妈委托本律师代理了此案,经过研究,本律师列出如下法律意见:

a、案件的法律关系

李大爷与女士之间是遗赠法律关系;李大爷与王大妈之间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关系。

b、案件适用的法律

  1遗嘱公证细则第二十三条 公证遗嘱生效后,与继承权益相关的人员有确凿证据证明公证遗嘱部分违法的,公证处应当予以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公证遗嘱部分内容确属违法的,公证处应当撤销对公证遗嘱中违法部分的公证证明。

   2)民法通则 第七条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3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工资、奖金;

()生产、经营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4)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C、案件诉讼思路

    本律师基于案件的客观情况,提出以下的诉讼思路

1、 要回财产的前提是公证遗嘱被撤销;

2、 公证遗嘱被撤销的前提是违反法律规定;

3、 李大爷的立遗嘱的民事行为违反客观事实和社会公德;

    本律师在实际操作中从公证遗嘱财产的每一项入手:

第一,抚恤金不属于李大爷的个人财产。因为抚恤金是死者单位对死者直系亲戚的抚慰。李大爷死后的抚恤金不是其个人财产,不属遗赠财产的范围,故李大爷对抚恤金的处置无效。

第二,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金系李大爷与王大妈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夫妻共同财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和司法部《遗嘱公证细则》第二条之规定,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只能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遗赠人李大爷在立遗嘱时未经共有人王大妈同意,单独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侵犯了王大妈的合法权益,其无权处分部份应属无效。

第三,卖给先生的房款,李大爷王大妈婚姻关系存续期为夫妻共同财产。该房以80000元的价格卖给先生李大爷生前是明知的,且该80000元售房款还缴纳了有关税费,又将该售房款中的30000元赠与其儿子用于购买新房,对部分售房款已作处理,实际并没有80000元。公证遗赠人李大爷在立遗嘱时对该售房款的处理显然违背了客观事实。

第四,证明李大爷立遗嘱的行为违反了社会功德。经过调查取证证明了李大爷生前与女士长期的非法同居,而王大妈一直忠于夫妻感情,在李大爷住院期间一直悉心照料履行了夫妻扶助义务。

遗赠属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行为是当事人实现自己权利,处分自己的权益的意思自治行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旦作出就成立,但遗赠人行使遗赠权不得违背法律的规定。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的规定,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违反者其行为无效。李大爷与王大妈系结婚多年的夫妻,无论从社会道德角度,还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来讲,均应相互扶助、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但李大爷长期与其非法同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的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和第三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以及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法律规定,是一种违法行为。

综上,本律师向法庭提出了公证遗赠人李大爷的遗赠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行为的代理意见,最终法庭采纳了律师的意见。

d、婚姻律师总结

  掌握案件的客观事实,理清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逻辑合理且清晰表达要证明的法律事实。此案的关键是如何让法官支持我方认为遗赠人的民事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社会公德。本案是法律与道德的完美结合,相互支持,相互渗透。

版权属北京婚姻律师,欢迎您向北京婚姻律师咨询北京离婚律师--北京最专业的离婚律师

联系方式 收费标准 友情链接
  婚姻家庭法律专业网站,未经授权不得复制或使用,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电话:13693697164      邮箱:songjlvshi@yahoo.com.cn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国际大厦A座2003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