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注于婚姻家庭法律领域,为您提供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

 

 

北京离婚律师     十年品牌 专业律师

                     1369369716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

  分类导航  
  最新文章  
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购房并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出资部分及增值是个人财产
一方父母出资帮助装修婚房,离婚时如何得到最大化的补偿?
离婚时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仍然可以要求分割
虽然婚前购房出了钱,但不一定会被法院认定为共同购房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所欠债务不一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闹离婚时一方私自卖房,法院判决赔偿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仍要依法分割
分居期间一方独自偿还婚房贷款在离婚时可以要求对方分担吗?
离婚诉讼中对方拿着自己的银行存折怎么办?
诉讼离婚时为防止对方转移房产可以到房管部门办理异议登记
用婚前个人财产出资成立公司,经营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按《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离婚时法院如何判决房产增值部分?
协议离婚后,一方对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应当以什么案由起诉?
离婚时影响房产评估价格的因素
婚前贷款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相对应财产升值部分如何认定?
婚后将婚前个人房产出租所收取的租金不再是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在离婚时可以分割
夫妻共同出资以父母名义购买房改房,离婚时不能主张分割
针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有关房产的规定,在结婚时应当做哪些准备?
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父母为子女结婚所购房产在离婚时的归属
如何理解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所述“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许诺婚后在个人房产中加入对方名字但未登记,离婚时算共同房产吗?
婚前一方单位福利分房,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的依然属于个人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可以私自处分吗?
一起二审成功改判的离婚财产分割上诉案件
离婚时如何查询对方的公司财产信息?
订婚约付彩礼4万,男方悔婚仍需退还
离婚分割房产后,房贷手续如何变更?
闹离婚分居时必要的财产对策
利用管辖规定化解一起恶意挑起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
婚前同居期间男方购房,离婚时女方有权要求分割吗?
一方婚前房产所获得的租金在离婚时可以要求分割吗?
诉讼离婚申请财产保全时可以用其他人的财产提供担保吗?
对方在提起上诉,但二审未开始审理前转移夫妻财产怎么办?
离婚财产评估鉴定费的预付方式
婚后用婚前积蓄买房,离婚时如何证明以要求返还?
离婚编造彩礼,要求返还被当庭识破
离婚诉讼中有关离婚财产价值的认定问题
离婚时做财产保全都需要什么材料?
婚前交往时送给对方的礼物,离婚时如何分割(二)
婚前交往时送给对方的财物,离婚时如何分割(一)
男方离婚时隐瞒房产,女方离婚后要求分割
私自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可以不分或少分财产
女儿生重病遭离婚,老父起诉女婿讨要医疗费”
离婚时哪些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以孩子名义购买的房产,在离婚时可以分割吗?
社会养老保险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离婚时双方都要房子,法院会怎么分?
离婚时一方所购保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离婚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如何分割?
结婚后一方用自己婚前存款所购房屋是个人财产吗?
男方恶意欠债七十万,离婚后法院判决由其自己承担
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可以要求经济帮助
离婚前丈夫私自变卖房产的行为有效吗?
离婚时对公房使用权如何分割?
离婚时法院确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
离婚转移财产,法院判决少分
离婚时一方在公司所拥有的股份该如何分割?
一方偿还夫妻共同债务后可以向另一方追偿
妻子用婚前积蓄资助丈夫留学,离婚时需返还
离婚转移房产,法院判决赔偿
婚前购买的房产在离婚时如何分割?
离婚双方争要房产,法官决定竞价分割
用婚后共同财产偿还婚前个人债务,离婚时应该补偿对方
一方婚前全款购买房屋增值,离婚时对方无权要求分割
男方婚前个人购买、婚后增加妻子姓名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丈夫私自放弃应当继承的遗产,妻子在离婚时可否要求予以分割?
父母为儿子结婚所购买的房产应该归谁所有?
离婚过程中如何防止对方转移财产?
一起因婚前财产协议引起的纠纷
离婚时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仍可追讨
闹离婚时丈夫私自卖房,妻子如何维权?
婚前一方买房,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的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为防止对方转移财产,离婚时如何做夫妻共同财产保全?
如何区分夫妻共同财产与一方个人财产?
离婚前须知有关财产的对策
怎么要回老公留给情人的遗产?
闹离婚期间妻子欠债数万,离婚后债权人起诉夫妻双方要求共同偿还被驳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分割夫妻共有房屋的处理方法
离婚协议约定分得丈夫的公司股份因未经其他公司股东的同意而无效
婚姻法对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性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房应注意的问题
离婚时关于房产分割的法律规定
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在离婚时如何分割
离婚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如何分割?
北京离婚律师   2010-04-19 18:04:59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来源: 文字大小:[][][]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如果一方以自己的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拥有股份,另一方不是股东,但该股份确实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非一方婚前财产时,则该股份在离婚时应作为离婚财产予以平均分割。除拥有股份一方愿意继续保留股份而给予配偶方一半价值的补偿外,在具体分割时应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首先,如果离婚时,夫妻双方能够就该股份协商达成一致而将其全部或部分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的,需要经过该公司过半数股东的同意,并且其他股东明确表示不愿收购该股份后,由公司作出决定,将股份过户给该股东的配偶。此时需签订书面转让协议,再由公司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后,该股东的配偶成为该公司股东;

 其次,如果离婚时,夫妻双方虽就该股份协商达成一致而将其全部或部分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但公司内部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而愿意以相当价格出资收购的,则法律会保护上述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由上述股东出资购买下准备转让部分的股票。夫妻双方此时只能就出让股票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同时,有关方也丧失了公司股东的地位。

 再有,如果离婚时,夫妻双方虽就该股份协商达成一致而将其全部或部分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但公司内部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相当价格出资收购的,则法律会视为上述股东同意转让,此时不需要签订书面转让协议,而由法院判决强行过户,该股东的配偶仍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最后,本婚姻律师提醒有关当事人: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版权属北京婚姻律师,欢迎您向北京婚姻律师咨询北京离婚律师--北京最专业的离婚律师

联系方式 收费标准 友情链接
  婚姻家庭法律专业网站,内容均改编自真实处理过的案件,未经授权不得复制或使用本站任何专业内容,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电话:13693697164      邮箱:songjlvshi@yahoo.com.cn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国际大厦A座2003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