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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离婚律师   2010-03-20 15:20:49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来源: 文字大小:[][][]

在离婚时涉及离婚财产的案件中,有时会出现双方所居住的房屋是公房的情况。对此,作为公房承租人的一方或双方对房屋只有使用权,而不拥有所有权。在诉讼离婚的时候,法院通常会对公房的使用权即居住权做出判决。根据本婚姻律师的办案经验,法院在处理此类房屋的使用权时,针对不同情况的作法如下:

  1、截止到起诉离婚时,双方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达5年以上,另一方离婚时可以请求法院要求分割公房使用权,即可以要求将公房承租人变更为自己。如果双方结婚虽然不到五年,但双方在同一个单位工作的,另一方也可以请求法院要求分割公房使用权。如果一方婚前借钱出资协助单位建房并因此取得了公房承租权,婚后又由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则不论结婚时间是否达到五年,另一方也有权要求要求分割公房使用权。

  2、双方结婚后无论是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双方均有权要求分割公房使用权。

此点需注意的是: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因婚后被拆迁而重新取得另外房屋承租权的,对新取得的公房使用权,双方均有权要求分割。

  3、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以及夫妻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公房,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的公房,双方在离婚时均有权要求分割使用权。

在将公房使用权具体分给哪一方的问题上,法院通常会照顾实际抚养子女的一方、女方、无过错方、有残疾及生活困难的一方,有时还会参考公房产权人(单位)的意见。当然,如果属于双方均有权请求分割公房使用权而法院将该使用权判决给一方的情况下,另一方有权获得相应补偿,具体标准由法官自由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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