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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离婚律师   2010-01-08 17:28:32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来源: 文字大小:[][][]

关于离婚子女抚养问题,我国《婚姻法》的原则是,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其合法权益确定孩子的抚养权。本婚姻律师现结合办案实践,就离婚时孩子的抚养问题作一简要介绍。

一、孩子归谁抚养的问题:

(一)、离婚时孩子两周岁以下的情形

1、两周岁以下的孩子原则上随女方生活。但如果双方达成协议且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也可以随男方生活。         

2、离婚时孩子两周岁以下的,如果女方有下列不利于抚养孩子情形的,可以随男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孩子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男方要求孩子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女方生活的。

(二)、离婚时孩子两周岁以上的情形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二、抚养权的变更

    (一)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孩子抚养关系的,或者孩子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当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变更孩子抚养关系:

  1、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无力继续抚养孩子的;

  2、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虐待孩子,或对孩子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其他正当理由。

(二)父母双方协议变更离婚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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